新兴领域立法要处理好三对关系
新兴领域立法要处理好三对关系
每当新的重大科技成果出现,往往会对当时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,影响甚至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原则。当前,新兴技术如基因编辑技术、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正逐渐融入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,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推动力,也对现代法律秩序及社会伦理带来新的挑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》提出,完善立法体制机制,加强重点领域、新兴领域、涉外领域立法,立改废释纂并举,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强调,统筹立改废释纂,加强重点领域、新兴领域、涉外领域立法,完善合宪性审查、备案审查制度,提高立法质量。结合新兴领域创新性、探索性的特征,我国先后制定出台多部法律法规,为新兴领域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。加强新兴领域立法,既要坚持立法的一般原则,也要重视不同于传统领域立法工作的特殊之处,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。
第一,监管和包容之间的关系。针对新兴领域的治理,有时会出现“一放就乱、一管就死”的情况。不能因市场出现一些问题就立即转向过度监管,也不能以包容的名义放弃必要的审慎监管,而是要在发展中规范,在规范中发展。因此,应当探索建立新兴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制度,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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